斥責法利塞人

在瑪竇的時期,基督徒團體與猶太宗教權威之間的爭論已經達到高峰。這一章反映了當時的基督徒團體,可能已從猶太團體中被逐出去。這段的文學類型屬於「辯論」,也解釋了經文對敵人的描述必有所誇大和簡化。經文描述的某些特徵,比漫畫更具諷刺意味。同時期的哲學辯論文獻也有類似的爭論。所以,這段經文本身受到了文學類型和環境的限制,我們閱讀的時候,也需要從這兩方面來理解。
這一章對法利塞人和法律學士的描述與評價,跟我們從其他資料看到的,並不完全符合。另外一方面,經文講述的典型人物,很可能也很容易採用了其他宗教團體的資料來源,當然這也包括他們自己的團體。所以,這段教訓是針對當時的團體「和祂的門徒們」(1)。
最終,耶穌的話應該作為給予各個時代的門徒的一種警告,因為人人都有可能陷入被嚴厲譴責的同一罪惡:專橫霸道,強人所難,遵守法律變得虛偽頑固,不懂分辨事情的輕重優次。最嚴重是言行不一致,徒有虛名。這種假善人,是人性的一種典型,其生活本質已被徹底揭露。
宗教是關於人心的事情,其縱向幅度是自己與天主之間的關係,其橫向幅度是自己與近人之間的關係。若缺乏這兩個幅度,宗教就會變成荒誕的笑話,變成奴役人、束縛人、令人窒息的東西。
耶穌尊重法律,不只如此,祂來使法律達到圓滿。耶穌認識法律的意義,因此祂斥責法利塞式偽善的理解和詮釋。祂對法律的批評,並不是直接針對法律,而是針對那些人利用法律作庇護,狡詐地避開了法律的嚴格要求。首要的是內在的,即人心,然後是由內而生的外在行為。人的心靈必須經由天主聖言的淨化(若15:3),並回應聖言,無論這回應是出自信仰,或出自對於信仰的服從(羅1:5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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