論離婚

在福音來到之前,猶太人對離婚已有所爭論。直到耶穌時代,這爭論出現了兩個極端的學派:一個的主張特別隨便,允許丈夫用任何理由離婚,例如妻子把食物燒焦,或只是燻黑了,丈夫就可以寫休書休妻。所以,他們按照這個派別的傳統來解釋法律。而一般允許休妻的條件,是丈夫發現妻子有任何可恥的行為(參閱申24:1)。另外一個學派比較嚴格,他們將《申命紀》中所說的例外情況,僅解釋為通姦行為。
法利塞人試圖以離婚的問題來抓耶穌的把柄。耶穌卻用一條積極的法規來給他們說明:按照天主從起初所建立的原始秩序,沒有強迫,而是自由的選擇(創1:27;2:24;5:2)。
當時的社會由男人主導一切,被休的婦女必須回歸父家,這樣會使她自己和整個家族蒙羞。離婚的威脅如同一個殘酷的武器,迫使妻子向丈夫屈服。在這個背景下,耶穌的話帶來強大的釋放力量。禁止離婚的目的主要是保護婦女,並為了恢復天主從起初已經建立的秩序。
門徒聽到這種不可拆散的約束時,都感到驚訝萬分(法利塞人已離場,沒有參與討論)。耶穌沒有取消已說過的話,反而進一步向自己的團體提出實際的挑戰:自願的獨身生活(12)。基督徒的獨身,只有在天國奧秘的意義下才能理解,所以「誰能領受就領受吧」(12)。

Scroll to 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