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两章内容令读者回想《肋未纪》中有关祭品的记述(第23章)。那时,以色列人已经规定了在大节日向上主奉献祭品的法律。这里有两个新奇之处:首先,作者第一次在关于敬礼的法律中提及应在安息日献给上主祭品(28:9-10),而在“梅瑟五书”的其他地方都没有提及这条法律。厄则克耳先知也从另一方面提到了这条法律(则46:4-5)。这阐明一个事实:这条法令是在以色列民族流亡时期建立的,并且一直延用到新约时代。第二个新奇之处是关于在每月的第一天,即新月出现的那天,向上主奉献祭品。这一日在不同的场合都曾被提及过,只是没有明确地作出规定(户10:10;撒上20:5-6;依1:13;咏81:4)。
还有另外一条通行的法律,是在奉献祭牲的同时也要奉献相应的蔬菜或农作物。这条法律的神学意义是,一切受造物的主宰天主,对赐予选民的财物有绝对的享用权和支配权,因此,以色列人民有义务把他们从天主那里所接受的,献给天主一部分。可惜人们往往并非以这种方式来理解奉献的意义,而是将其误解为天主对祭品和献祭的饥渴,从而以奉献来博取天主的欢心。这样的结论,至少可在咏第50篇中推断出。
